婚后未育起诉离婚,应否准予离婚?

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子女往往也是一个家庭的核心。当然也是有很多夫妻因为身体原因而不能拥有自己的孩子,婚后未生育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夫妻双方因未生育子女而感情不和,起诉要求离婚能获得支持吗?亚欧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因未生育妻子起诉离婚

王女士与施先生于2005年6月相识,由于大龄青年加上家里催婚,稀里糊涂就与施先生在2007年6月16日登记结婚,至今无儿女。2013年施先生欺骗王女士拿钱去做传销,将所有积蓄亏光。因王女士身体原因一直不能怀孕,因想要一个孩子,遂令施先生借钱去做人工受精,施先生不去借。多年来,施先生对王女士父母也不好,从不打电话关心问候,夫妻好像陌生人,感情日益淡薄,2017年2月16日王女士提出协商离婚,施先生不同意,二人分居至今。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7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被告婚前有一个女儿,原告想生个自己的孩子,但因被告参与传销花光了积蓄,导致没有钱做人工受孕,夫妻感情产生矛盾。2017年2月16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属实,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因未生育孩子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多些关心,是可以化解矛盾,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因婚后未生育起诉要求离婚能获支持吗?

本案中,王女士与施先生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原告因被告参与传销没钱做人工受孕,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是婚后未生育子女不是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不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下,法院不会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才能结合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