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如何证明家庭暴力

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但是由矛盾演变成家庭暴力却是破坏夫妻感情的重要原因,且妇女和儿童往往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随着时代的发展,更多的妇女同胞在面对反复的家庭暴力时不再忍气吞声,而是诉诸法院,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束这段“带刺的婚姻”。那么家庭暴力怎么证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亚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您解析。

然后,生活中,当事人一般都觉得家丑不能外扬。同时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所以很多家庭暴力无法证明,法院也无法认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葛女士与杨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4岁。双方虽结婚多年,但脾气天性和睦,吵嘴情形时有发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杨先生与多名异性坚持明朗关系,为此双方发生口角,杨先生便对葛女士进行殴打,并毁坏家中财物。2011年4月27日杨先生酒后无端对葛女士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其闭合性胸损伤及左侧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此次受伤致使葛女士住院治疗。事后杨先生多次道歉并书写保证书。但杨先生屡教不改后再次对葛女士进行殴打。故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天津市四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2保证书两份。3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为葛女士和杨先生所作的笔录。4治安调解协议书。5医院诊断证明书。

法院判据:经审理查明,原、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4岁,高中就学。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及时和解。2011年4月27日原、原告发生家庭纠纷,原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因伤住院。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闭合性胸挫伤-左侧第789肋骨骨折,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2右上颌窦外伤,两侧鼻骨,鼻中隔骨折。3面部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4头外伤反应。2011年5月16日原告书写保证书,主要内容为:原告因喝酒暴力殴打原告,致原告多处骨折而遭受严重伤害。本院认为,原、原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的行为,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家庭矛盾,未能妥善解决,最终导致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伤情严重的后果。原告这种不顾及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实施家庭暴力,而且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原告为此向原告书写保证书,家庭矛盾得以缓解。但是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再次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又将原告打伤,虽然伤情并不严重,经公安机关调解互不追究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原、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本案中,葛女士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的进行收集、巩固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调解书以及葛女士入院的病历等内容认定杨先生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受到家暴时,以下证据能够证明你遭受了家庭暴力:

1、受害人的陈述。当然,如果仅仅只有受害人的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院不会予以认定。

2、加害人的悔过或保证的证据。家庭暴力实施之后,有的加害人恢复正常后会苦求原谅,一些细心谨慎的受害人会要求对方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这种证据为直接证据,存在家暴的当事人应注意收取保留。

3、家庭共同成员的证言。家庭暴力发生时,在现场的往往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所以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但如以此为证据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作证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

4、第三人作证。如果有其他人看到或者知道家庭暴力情况,可以出庭予以证实,第三人不愿意出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5、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谈话笔录。如这些材料记载了家庭暴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直接记载,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警记录记载的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人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进行判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对处理该事件的民警进行调查取证。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求助或接受调解的,或者受害人曾寻求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