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行为是否违法?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KTV唱歌,或者去饭店吃饭,不能自带酒水,自带的酒水零食还会被没收。让人消费得很不爽,但似乎大家都是这样做的,所以久而久之竟然就被默默接受了。但是这些所谓的“规矩”看似名正言顺,其实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任性商家们的“霸王条款”!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KTV或饭店消费,酒水一般是必不可少的东西。而KTV或饭店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权利的限制,而且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售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KTV或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KTV或饭店出售的相关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种“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无论是以上述何种方式的做出的,均违反了本规定。因此,“禁止自带酒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自带酒水完全是消费者的权利,KTV或饭店对此加以限制明显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这种行为实质上也是经营者对其信誉的自我贬低。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大家,如遇此类的“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400-888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