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吓到人,狗主人被判赔2万

南湖晚报消息:长相凶猛的一只阿拉斯加犬,在随主人外出散步时,未乱咬乱吠,却把一位女士吓得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事后,受伤女士让这只长相凶的阿拉斯加犬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果,女士将狗狗的主上诉上法庭。狗狗的主人觉得狗没碰人,没乱吠,更没咬人,如此就成被告,实在冤。


一、宠物狗长相凶吓倒女士

陈女士现年52岁,吉林长春人。前年9月8日晚,陈女士在海宁的一个小区散步时,突然看见迎面走来一只长相非常凶猛的狗,不禁有些害怕。惊慌中,陈女士紧急躲闪,一个踉跄摔倒在地,导致右桡骨小头骨折。此后,陈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钱财。

“那晚没有那只狗,我肯定不会惊慌躲闪,也就不会摔伤……”事后,陈女士越想越难过,越想越觉得那只长相凶猛的狗,就是让她受伤的罪魁祸首。于是,她向狗狗的主人索赔损失。而狗狗的主人张先生却认为,自己牵绳遛狗,没有违法,“那晚狗没咬人,没有乱叫,甚至连碰人也没有碰,陈女士自己不慎摔伤,怎么能叫我赔偿损失?”

二、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执不下,陈女士遂将张先生诉至法庭,请求判令狗主人赔偿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庭上,狗主张先生仍觉得委屈,他答辩道,自己牵绳遛狗,自家的狗狗也未乱吠。原告摔倒受伤不是狗的行为导致的,希望法庭能够驳回诉讼请求。

三、对此案例,宠物狗的主人是否应该担责?

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

那天天色已暗,事发小区路灯不明亮,张先生牵着散步的阿拉斯加犬站高近半米,毛色黑白,在当时昏暗的环境下确实不易察觉,距离近时亦确造成惊吓。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狗与原告之间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所以原告受伤是被宠物狗吓到后,避让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的。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张先生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夏日高温时段,饲养者应看护好所养宠物,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自己也得不偿失。”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