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辩护人申请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鹏,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4月2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和平熟食食品店前烧烤摊,被告人严某、王某(另案处理)酗酒后用酒瓶抵住被害人朱某的颈部强迫其喝酒,遭到朱某拒绝后,被告人严某、王某对朱某、冯某进行殴打,造成朱某、冯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冯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人严某于2017年5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辩护意见及审理结果: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属于自首。被告人认罪特度较好,能得到受害人谅解应该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辩护人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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