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谢某,男,38岁,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
辩护人宋鹏,北京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与他人伙同尚某(另案处理),于20107月至20121月期间,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锅炉厂南路西延改造工程项目拆迁过程中,将谢某与他人在尚某经营的砂石料场内出资建设的房屋,以尚某经营的北京尚事伟业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后谢某从尚某处分得人民币8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二审判



法院认为,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认为:在涉案的拆迁事项中,由尚某与拆迁单位进行拆迁事项的协商,并由尚某分配拆迁补偿款,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谢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谢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因此,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裁判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从轻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评析



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在拆迁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谢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结合其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谢某的辩护人关于谢某有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处缓刑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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