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暂住北京市。
辩护人宋鹏,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6月4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抵扣的税款已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有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陈述,丁某、邱某、彭某、李某、朱某及钱某的证言笔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9份,旭嘉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存款凭证,国家税务局督察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旭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和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严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严某某作为旭嘉服饰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05,209.2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抵扣的税款已全部退缴,对被告人严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意见,符合实际及法律规定。 严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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