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12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暂住北京市。

辩护人宋鹏,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在经营旭嘉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伙同陈(已判决)以支付9%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石(已判决)等人从工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明知工贸有限公司、服饰有限公司等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仍收受外包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24,087.4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5,209.25元。后由旭嘉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564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抵扣的税款已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有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陈述,丁、邱、彭、李、朱及钱的证言笔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9份,旭嘉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存款凭证,国家税务局督察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旭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和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严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严某某作为旭嘉服饰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05,209.2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抵扣的税款已全部退缴,对被告人严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意见,符合实际及法律规定。  严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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