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乙寻衅滋事罪案



编辑:阎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乙,男,19701117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顺义区。
  辩护人宋鹏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5233时许,被告人李乙与被害人茆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遂纠集多人至本市丰台XXXXXX号门旁的一夜排档,持刀具及棍棒殴打在此处吃饭的被害人茆某某及一同吃饭的被害人陈某甲,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茆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手中、环指切割伤(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被害人陈某甲遭外力作用致右上臂划伤,构成轻微伤。
  2016725日,被告人李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积极协调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协助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在庭审中提出从轻减轻的处罚意见。

二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茆某某、陈某甲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龙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李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评析


 被告人李乙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乙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茆某某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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