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

辩护人钟舒宇,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2月12日,买毒人常×向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青龙桥派出所举报被告人周某贩毒,后在派出所筹集毒资2400元,并与被告人周某电话约购毒品。当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约定交易地点本市朝阳区×医院后门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将6包可疑晶体物贩卖给买毒人员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买毒人员身上起获交易完成的6包可疑晶体物,从被告人周某身上起获毒资人民币2400元。后从被告人周某暂住地起获2包可疑晶体物及7片红色药片。经鉴定,从买毒人员身上起获的6包可疑晶体物系甲基苯丙胺,重3.26克,从被告家周某暂住地起获的2包可疑晶体物系甲基苯丙胺,重7.99克,7片红色药片重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民警孙×、王×的证言;证人常×的证言;证人周×的证言;起获的毒品、毒资照片(有编号)、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及发还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拨打电话记录和通话记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据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评议


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够主动坦白其住处还有毒品并被民警起获,且考虑到本案系因侦查机关采用特情引诱方式侦破,在量刑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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