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0岁

辩护人钟舒宇,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查明2014年三四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假借向高思教育、大庆石油勘探设计院北京办事处供货的名义,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联想牌电脑80套占为已有,总价值共计人民币304350元,案发前已工资抵扣24068元。2014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冒用北京融讯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亿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骗取北京亿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联想牌电脑40套,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78000元。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西城区等地冒用北京华油凤鸣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梵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骗取北京梵天科技有限公司联想牌电脑15套,总价值共计人民币8400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李×、蒋×的陈述,证人肖×的证言,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单,进货单,发货单,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公司证件,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评析


被告人王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故对其所犯合同诈骗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王某所称其为赚取中间差价,私自将公司电脑加价出售给邱×的事实,并不属其代表公司所做的正常业务,且其与邱×之间并无合同等书证,亦没有邱×的收货凭证,在其得知邱×因骗取其他公司的货物被查获时,也没有就其所称的被骗事实报案,因此,对于王文夫所称其被邱×诈骗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王某虚构客户购买电脑,将公司电脑非法占有,系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因此,对王某的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依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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