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犯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住北京市西城区。

辩护人章其文、李昆峰,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其住处北京市西城区大院胡同7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产生矛盾,后持刀扎伤被害人赵某,造成被害人赵某腹部外伤2处致小肠膨出伴出血及肠管破损、右手拇指末节皮肤裂伤1处、右胸外侧壁皮肤划伤1处等伤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蔡某于当日离开现场,2016年7月11日向公安机关电话投案,2016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从家中传唤归案。

二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赵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付某证言;证人牛某1证言等证据。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评析


被告人蔡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秉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采纳;关于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等其余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秉田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是邻里纠纷引发的,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缓刑判决,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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