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阿丁阿加犯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丁阿加,女,1994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文盲。

辩护人宋彤,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4时许,群众程某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上庄派出所内通过电话向一男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约购毒品。当日16时许,被告人阿丁阿加伙同阿某(另案处理)携带该男子交给他们的白色块状物前往北京市丰台区长丰路小井南站附近,阿丁阿加收到群众程某给付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后,阿某将白色块状物交给群众程某。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阿丁阿加及阿某,并起获上述白色块状物。经鉴定,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净重为1.02克。

被告人阿丁阿加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宋彤发表的辩护意见为,阿丁阿加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建议法院对阿丁阿加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判

经审理查明,群众程某于2017年1月16日14时许,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上庄派出所,通过电话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约购毒品。当日16时许,被告人阿丁阿加伙同阿某(另案处理)携带该男子转交的白色块状物前往本市丰台区长丰路小井南站附近与程某进行交易,阿丁阿加收到程某给付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后,阿某将白色块状物交给程某。后公安人员将阿丁阿加及阿某当场抓获,并起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及上述白色块状物。经鉴定,白色块状物系海洛因,净重1.02克。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被告人阿丁阿加的供述,同案犯阿某的供述,证人程某、柳某、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取样、称量笔录,通话记录,短信清单复印件,办案说明,录像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阿丁阿加及其辩护人宋彤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法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阿丁阿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评析

被告人阿丁阿加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伙同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阿丁阿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阿丁阿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引诱的方式侦破,所涉毒品已起获,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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