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川。

辩护人章其文,北京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勇军,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在天津市北辰区X镇X城X号楼X门X号被害人周X的暂住处,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周X发生争执,后贾川持菜刀将周X头、颈、面部砍致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贾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贾某辩称其确实使用菜刀将被害人周X砍伤,但并非故意杀人。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川并无杀人的意图,并且仅造成被害人受轻伤的损害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且贾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故请求本院对贾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周X系恋爱关系,2014年2月28日1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X镇X城X号楼X门X号被害人周X的暂住处,被告人贾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周X发生争执,遂贾某使用菜刀连续、多次砍向周X头部及身体,致周X多处受伤,后贾某逃离现场。同年3月4日,被告人贾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方银座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周X头面部及身体体表创口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牙齿缺损及右肩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辩护人努力,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周X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周X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评析

被告人贾某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意图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造成致他人轻伤的后果,系犯罪未遂,鉴于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主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辩解其并非故意杀人的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应认定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周X的陈述与被告人贾某的供述相吻合,能够证实贾某系持菜刀多次砍向周X头面部的致命部位,结合周X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贾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故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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