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被告法律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编辑/阎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男,1985年5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雷,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法律出版社员工。

马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法律出版社停止侵权;2.判令法律出版社赔礼道歉,在《北京晚报》连载道歉信息30日;3.判令法律出版社赔偿马捷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4.判令法律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6月出版的《乐艺·插画—国际顶级数字艺术家佳作赏析》(ISBN978-7-115-25070-4)一书中有关于马某的介绍和访谈内容,并刊有名为《日蚀\Eclipse》的一幅美术作品,作品下方显示“日蚀\Eclipse?马某”。

马某提供的涉案图书无塑封、无腰封,封面下半部分除文字之外的画面与美术作品《日蚀\Eclipse》下半部分基本无差异。涉案图书封面上半部分除文字之外的画面内容为报纸和小汽车,与美术作品《日蚀\Eclipse》上半部分不同。涉案图书版权页记载:ISBN978-7-5118-5060-7;[美]詹姆斯·埃尔罗伊著;朱沉之译;装帧设计马帅;出版法律出版社;总发行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印刷嘉恒公司;开本710毫米×1000毫米1/16;印张35.75;版本2013年8月第1版;印次2013年8月第1次印刷。涉案图书版权页未记载印数。

法律出版社亦提供了涉案图书,与马某提供的涉案图书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图书最外层有一层塑封膜,拆开塑封膜,能看到图书封面上有一层宽度占封面长度二分之一的腰封,腰封覆盖了图书封面下方二分之一部分,但是腰封上显示的画面与所覆盖的涉案图书封面下方二分之一部分的画面一致,不过整体构图颜色较浅,色彩对比也不明显。腰封上印有书名、作者、出版社、宣传语等中英文字,腰封上显示的画面衬于文字下方。

2017年4月26日,法律出版社向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发出下架通知,要求其对涉案图书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嘉恒公司出具《关于一书印数和印次情况的说明》,载明:“我公司于2013年8月接到法律出版社关于《美国小报》一书(书号:978-7-5118-5060-7)的委托印刷单,印数为4000册,印次为2013年8月第1次印刷。此外,我公司保证此后未接到过法律出版社关于该书的印刷委托。”

2017年3月6日,马某(甲方)与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委派焦春雷律师作为本案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向乙方支付1万元律师代理费,该费用在协议签订后即行支付,非乙方的原因不予退费。

马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美术作品《日蚀\Eclipse》系其在2009年独自创作完成,首次发表在国外的网站和图书上,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其没有授权给他人使用或转让过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故没有与美术作品《日蚀\Eclipse》同类型的作品授权或转让给他人的价格可供参考。


二、审判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法律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法律出版社在《北京晚报》刊登信息,向原告马日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马某的申请,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法律出版社负担);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法律出版社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15000元;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法律出版社赔偿原告马日合理开支10000元;

三、评析




根据《乐艺·插画—国际顶级数字艺术家佳作赏析》一书中刊载的访谈内容、名为《日蚀\Eclipse》的美术作品及作品下方的署名,在法律出版社未就权属问题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马某系美术作品《日蚀\Eclipse》的作者,享有该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律出版社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出版的涉案图书腰封及封面使用了该美术作品,并将该美术作品的上半部分替换为其他画面,且并未署名,侵犯了马某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虽然法律出版社向涉案图书的总发行商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发出了下架通知,但仅有该通知不足以证明法律出版社已经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马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法律出版社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者的重要人身权利,赔礼道歉系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故马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作用主要在于弥补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人格利益,故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后果、补偿当事人的效果相适应。马某要求法律出版社在《北京晚报》刊登道歉信息的方式并无不当,但其要求连载道歉信息30日已经远远超出补偿马某在涉案侵权行为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的效果范围,法院酌定法律出版社在《北京晚报》刊登道歉信息一次即可。

鉴于马某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法律出版社的违法所得,马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将综合考虑美术作品《日蚀\Eclipse》的类型、独创性程度,法律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法律出版社对该美术作品的使用方式、位置及使用面积比例,涉案图书的印数、印次,法律出版社得知涉嫌侵权后的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马某委派律师代为出庭应诉,并提交了相应代理合同,故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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