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车辆“非通行”状态下发生事故,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一案情 

吴某驾驶永川公司的混凝土泵车在浇灌建筑柱梁时,泵车混凝土输送管发生甩动,将孟某打伤。该车辆在中国人财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责任险。事发后因各方对孟某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孟某起诉要求永川公司、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二、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泵车系特种车辆,除在道路上行驶外,作业是其基本功能,且作业中的风险远大于道路上运行的风险。因此对“机动车通行”应作扩大解释,结合特种车辆作业环境的特殊性,营业不限于通行,还包括打混凝土作业,打混凝土作业也是通行的前后延伸状态和目的。故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对此应明确清楚。遂作出判决:1、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孟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7999元。2、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孟某医疗费等51860元。

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为,本案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能参照交强险保险条例,不应将事故扩大到与机动车有关的事故中,否则不符合交强险的制度目的,也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孟某损失的80%。故作出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财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孟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6259元。

三、评析

1、机动车“道路以外”发生事故参照适用交强险的条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适用交强险。但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可以参照适用。

2、道路以外机动车事故参照适用交强险条例的前提条件是“通行时”

实际上,“道路以外”机动车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应由交强险赔付。但基于交强险的公益性和保障性,在我国相关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将机动车道路以外的事故纳入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更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但如果一律予以赔偿,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并不公平,且与安全事故存在竟合。故规定了参照适用的条件为“通行时”,限制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对于通行的概念,不存在扩大解释的空间。

3、机动车在未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不适用交强险,但可以适用商业险。

商业险并不对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具体用途、行驶状态作硬性规定,仅规定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