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能否任意撤销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

一、案情


刘某与曹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是曹某的继父。张某在门头沟区某家园有一套安置房。2015年6月10日,刘某、曹某与张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张某百年之后将坐落于门头沟区某家园的房屋遗赠给刘某、曹某,刘某、曹某负责张某生养死葬、日常生活照顾、衣食住行等一切。如张某违约,将房屋有生之年赠与他人,则需承担房屋30%的违约金;如刘某、曹某不尽赡养义务,张某有权取消遗赠抚养协议。协议落款处显示代笔人李某,见证人韩某。

后张某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曹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理由是其有退休金,不需要二人抚养。刘某、曹某辩称,其二人自2000年就在扶养张某,虽然协议签订于2015年,二人实际已经履行了十五年。不同意解除。

二、审判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张某要求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刘某、曹某难以继续对张某进行扶养,而且自协议签订至张某要求解除并诉至法院间隔时间较短。刘某、曹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对张某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故作出判决:解除张某与刘某、曹某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三、评析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该条规定赋予了双方均有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利,并对解除的后果进行了规定。事实上,遗赠抚养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一方不履行,无论是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均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问题,也无法强制执行。故双方对遗赠抚养协议的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解释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