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与梁某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

赖某与梁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3月6日生一儿子赖某某。2014年6月,梁某婚内与他人生育了孩子梁某某。梁某某出生后因患病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9600元。梁某在梁某某百日后,带梁某某回娘家居住。2015年8月5日,赖某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 ,婚生子赖某某由其抚养,梁某承担一半抚养费,梁某的孩子梁某某由梁某抚养,抚养费由梁某自己承担。同时要求梁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返还抚养梁某某的各项费用23000元。

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按揭房屋一套,双方确认价值320000元,尚欠银行贷款151456.64元。产权登记所有人为赖某,现由赖某居住。

二、审判

岑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赖某与梁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赖某要求离婚 ,梁某同意,予以支持。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按揭房屋一套,因由赖某居住,应归赖某所有,赖某应扣除应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价值的一半,支付给梁某。梁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生育小孩,存在过错。由于梁某某的出生,确实导致了赖某精神痛苦,梁某应适当对赖某进行赔偿。对赖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梁某某在赖某家中时间不长,赖某要求梁某支付各种费用23000元的意见,不予支持,但梁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梁某某的医疗费用9600元,梁某应当返还4800元。依据婚姻法相关该规定,作出(2015)1218号民事判决:1、准予赖某与梁某离婚;2、婚生子赖某某由赖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赖某某18周岁止。梁某某由梁某自己抚养,抚养费由梁某承担 ;3、共同财产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按揭房屋一套归赖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赖某偿还,赖某补偿梁某应得房屋折款84271.68元;3、梁某返还梁某某的医疗费4800元。宣判后,双方均为上诉。

三、评析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对该情形司法解释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予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按此要求,非要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才算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实践当中,要无过错方去举证过错方与婚外异性,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同居生活是强人所难,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本案中,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梁某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可以向被告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