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初探(一)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初探(一)

——公信力是根基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 
节能法务专委会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制定的操作细则《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已于20105月通过审查,并于201111日起正式实施。该《通则》的出台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技术支持及操作规范。

     
    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及规则并不完善的阶段,即便各级政府力推节能服务产业,项目中的所有风险几乎都由节能服务企业(EMCo)来承担。因此,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除了需要政府出台操作细则来规范外,还迫切需要除政府、合同方以外的第三方来扶持。然而目前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第三方业务无人监管、无法可依、无据可循。

    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节能量的测算、合同双方履约进度等问题是确保EPC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这部分工作通常具有工作量大、投资大、专业性强等特点,这就意味着第三方工作需要大规模、全方位的专家团队来参与。此外,考虑到其工作性质的原因,我们认为不应该由政府部门介入,否则有失偏颇。放眼海外,这一工作领域所包含的研发、审计、认证、监测等工作通常都是由行业协会来负责。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就能耗基准确定、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并追加第三方为合同丙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中,第三方的职能主要凸显于在司法介入之前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稳定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进一步为合同的履行创造良好环境。而如何树立第三方机构的公信力将会成为第三方机构发展的根基。

    在此大背景下,亚欧律师事务所研拟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简称《亚欧规则》),旨在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中第三方工作的基本概念,明确第三方责任及义务,对其工作范围、内容及流程等做出标准化依据,为第三方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成体系、规范化的独立第三方文件有利于第三方组织塑造自己的道德基准线,有助于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独立第三方组织人员应从自身做起,诚信执业,弘扬正气,树立典范,提升该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以不断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工作的稳定发展。

    亚欧所律师针对第三方机构的组建,和如何树立独立第三方公信力而制定的《亚欧规则》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章 
第三方调解组织和第三方调解员

第七条 
    第三方调解组织任期与合同周期相当,合同期满,双方无任何纠纷或争议产生的,第三方调解组织自行终止。

    第三方指派的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第三方另行指派。  

    第七条规定了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任期应该与合同的有效期相当,即合同期满且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无争议时,第三方调解组织自行解散。然而,在此期间,由第三方调解组织指派的调解员不能履行其工作的,应由第三方调解组织重新指派调解员完成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指派的调解员调解项目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纠纷当事人;
()侮辱纠纷当事人;
()泄露纠纷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
()索取、收受纠纷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扩大和激化矛盾。

    第八条被视为是第三方调解员的工作规范,该条内容系我们参照较为成熟的各类“仲裁规则”的相关条款拟定,禁止其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第三方工作应该独立于合同任何一方,避免与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过多接触,否则将有失偏颇、显失公平、违背第三方工作中立的特性,更会使独立第三方工作的公信力度大打折扣。由于EPC项目的特殊性,第三方在开展工作时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客户企业向EMCo提供的关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生产流程与发展方案等方面的详实资料。这就要求独立第三方需要担负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以诚信精神对待双方当事人。第三方工作涉及敦促双方履约、对节能能耗数字进行监控,这需要期恪守独立第三方组织的职业操守,严禁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利用自身工作性质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产生,以确保其树立权威性,使其所做出的调解结果令人信服。

    独立第三方组织专业性强,组成人员专业性、实践经验、德操等优势独立于合同双方

第三章项目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十条第三方调解组织不得受理和调解下列纠纷:

(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处理的;
   (
依据项目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属于项目纠纷的其他纠纷。

第三方组织不得受理和调解的纠纷类型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专门机关处理的;

(二)根据项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显示,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项目纠纷的。

以上纠纷类型均不在第三方组织受理之列。

第十一条 第三方调解项目纠纷,应当了解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核实纠纷事实。

    第三方组织在针对项目纠纷进行调解时,应当充分了解纠纷当事人请求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等要求,以及双方产生争议的理由,并根据调处工作的需要,对双方产生纠纷的事实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在第三方调处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在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调处工作时,纠纷当事人应当向第三方组织如实陈述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事实,并提供与项目争议相关的、真实的证明材料作为第三方组织调处双方争议纠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