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初探(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初探(二) 

——“简便高效”是前提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 节能法务专委会

 

    独立第三方组织本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为快速解决特定项目纠纷为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因此,采用简单、便利的程序,利用快速、高效的工作模式去化解合同双方的矛盾,是该第三方组织有效开展工作的前提。

 

    独立第三方组织受理调处事宜的机制简便,一旦纠纷产生,双方当事人无需繁文缛节,只需依契约向第三方组织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便可启动调处程序。在没有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时,第三方组织甚至可以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在接到一方当事人的调处申请后,该第三方组织可以针对纠纷迅速做出反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对双方的争议事宜进行了解。迅速组建相关专业团队,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双方的争议展开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该纠纷提出初步解决意见,避免拖沓。

 

    强调使用快速、简便的手段解决合同双方履约纠纷的目的在于,缓解合同方的风险。考虑到合同能源管理的性质,节能服务企业需在节能效益产生之前先行投入该项目所需的物力和财力,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节能服务企业几乎承担了所有风险。如果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一旦对簿公堂,将会启动冗长的诉讼程序,不但使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更会造成节能服务企业资金滞留,企业实力受损。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独立第三方机制的另一目的是对矛盾的警示作用,让处于中立位置、与合同双方利益均不牵扯的独立第三方组织督促双方履约、调处纠纷,并在第一时间里,针对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调停、化解,从而有效平衡双方利益,避免矛盾升级,更为合约的进一步履行创造条件。

 

    亚欧所律师研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简称《亚欧规则》)中,针对如何“快速”化解合同双方矛盾这一问题所制定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章 第三方调解组织和第三方调解员

 

    第五条 第三方调解组织是由项目当事人双方为快速解决特定项目纠纷而特设的契约性组织。第三方调解组织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接受项目当事方的申请,调解项目纠纷,促进项目双方有效履行项目合同,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通过调解项目纠纷预防项目纠纷的升级,迅速化解纠纷;

()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项目纠纷和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为政府有效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组建的目的是为了对履约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纠纷等进行及时的调处,从而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了公平起见,第三方调解组织应该由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委托,并签署《三方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接受申请,调解纠纷

2预防纠纷,化解矛盾

3政府反馈,备案存据

                                                                                                                               

第三章项目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九条发生项目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第三方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第三方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可以主动调解。

 

    在合同当事人发生项目纠纷时,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第三方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调解申请,第三方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该争议调解申请后针对该争议及时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申请的,第三方组织可以主动参与,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第三方调解项目纠纷,可以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也可以在方便纠纷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本条款规定第三方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第三方组织针对项目纠纷进行调解时,可以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也可以在方便纠纷当事人的其他场所开展调解工作。避免硬性规定,体现了开展调处工作的灵活性,为调处工作能快速开展提供前提条件。

 

第六章期间计算及效力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应当在接到项目一方争议解决请求之日起3日内将争议调处请求书副本发送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解决意见。

 另一方提出书面意见的,第三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将意见副本发送争议调处请求方。另一方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第三方的正常调处。

 

    本章节规定了独立第三方组织调处工作的时间安排及调处意见的效力。

    第三方应当在接到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决争议的请求之日起的3日内需要将《争议调处请求书》的副本发送给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第三方应督促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在收到该《争议调处请求书》后3日内提出解决意见。

    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提出书面解决意见的,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该书面解决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该意见副本发送给请求解决该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在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不提出解决意见的情况下,独立第三方组织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对该争议进行调处。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

  受委托机构收到第三方委托书后,可在15日内完成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作为第三方调处依据。

 

 考虑到项目的专业性质,独立第三方组织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项目争议进行调查,充分体现了组织构成的灵活性。

接受独立第三方组织委托的其他机构在收到第三方的委托书后,可以在15日内完成针对该项目争议的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给第三方组织作为其为项目争议调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不能当即调处的争议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调处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第三方决定并获得争议双方的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第三方组织针对其不能立即做出调处意见的争议事项,应当在受理当事人争议解决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第三方需取得争议双方的同意,方可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