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换货”消费者如何计算

编辑/阎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及淘宝网对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7天无理由退换货“7的起算点是消费者收到货物之日。故现实生活中,销售者自消费者收到货物之日开始计算7天的时间,不论7天内消费者是否退过货。事实上,上述法律规定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消费者收到了质量合格的商品。故只有在消费者收到质量合格的商品的前提下,才应起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

201319日,邓伟华通过淘宝网向创东公司经营的店铺以940元的价格购买三星手机一部。该商品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2013110日,邓伟华受到手机,使用时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问题。115日邓伟华将手机寄回创东公司,邮寄费由收件人支付。118日邓伟华收到创东公司更换的新手机,邮费22元由邓伟华支付。收到手机后邓伟华于22日要求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创东公司同意退货。125日邓伟华将手机寄给创东公司,创东公司拒绝接受,也不同意退款。邓伟华起诉请求创东公司退还货款940元,赔偿邮寄费66元,支付货款利息。审理中,邓伟华认可创东公司更换的新手机没有质量问题。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虽然邓伟华购买的手机适用淘宝网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条款,但其于2013110日收到手机发现质量问题后,只要求更换,没有要求退货,直到其受到创东公司新手机后于122日提出退货要求,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的期限。且邓伟华表示收到创东公司的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故邓伟华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遂作出4909号判决:驳回邓伟华的诉讼请求。

邓伟华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邓伟华与创东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创东公司应当向邓伟华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因创东公司第一次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创东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邓伟华有权要求退换手机,故邓伟华第一次更换手机并非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邓伟华118日收到创东公司新手机后要求创东公司根据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退货,是其以约行使权力的行为,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应从2013118日起算,创东公司122日同意退货,邓伟华125日将手机寄回,没有超过7天的期限。因此邓伟华要求退回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由消费者承担邮寄费,故邓伟华要求创东公司支付邮寄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作出(2015)字第922号判决:

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法院4909号判决;

2、创东公司退还邓伟华购买手机款940元,并自20131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3、驳回邓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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