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十倍赔偿



 



2013年7月17日,宫某某从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购得白兰氏馥莓饮一盒,价值108元。该产品保质期18个月,2012年1月16日生产。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是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宫某某认为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退还购买商品款108元,并按 十倍赔偿损失1080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宫某某提供在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购买的白兰氏馥莓饮一盒及购物小票,证明其在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购买商品的情况。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不认可宫某某是在其销售处购买的商品,但未能提供当天的销售记录,应认定宫某某与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属于明知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宫某某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1、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返还宫某某购物款108元;2、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赔偿宫某某损失1080元;3、宫某某退还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白兰氏馥莓饮一盒。

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第十三商店、北京某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2015)字第0115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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