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递员签收信件,收件人找谁讨说法

 

2014年11月4日,凯某向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11月17日该院以邮政EMS特快专递形式向周某寄送开庭传票等文书。邮件详情单载明收件人为周某,地址为:惠山大道1525号嘉利华府庄园二期XX号房屋,由邮政无锡分公司投递。嘉利华府庄园二期有四区、五区,均有XX号房屋,每户住宅门口有单独的邮箱。EMS网站查询该邮件寄送状态为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为本人。2014年12月22日,法院以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为由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准予凯某与周某离婚。周某于2015年3月收到(2014)字第1578号判决书,随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之后周某认为邮政无锡分公司在未取得其本人实际签收的情况下投递并标注本人签收,导致其在北塘区法院的离婚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权利受到影响,故向惠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无锡分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并赔礼道歉。

邮政无锡分公司认可现投递员无法回忆投递的地点和区域,但认为将邮件投入住宅独立信箱即视为本人签收,不同意赔偿。

惠山区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特快专递应当投送至收件人地址中指明的具体地点,投递时做到投收相见,收件人签名或盖章。收件人地址不详或错误,应当作为无法投递邮件退回。华府庄园二期有四区、五区,均有XX号房屋,应该属于书写地址不详,现投递员无法回忆投递的地点和区域,该邮件应按规定退回。此种情况下,投递员投递并标注本人签收,操作存在过错。

但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应诉,请求法院保护其实体利益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对民事诉讼权利的侵犯,应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加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查,不能另行提起诉讼实现其权利救济。即使邮政无锡分公司的行为影响力周某的民事诉讼权利,周某要求邮政无锡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和保护的民事权益,故周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2015)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权利不包含其中。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是程序性权利,当事人和法院并非平等主体。周某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保护其民事诉讼权利显然不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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