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租房人共同居住人在出租屋内意外死亡, 房屋所有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位于江阴市周庄镇鸡龙山村47号房屋系李某某所有。2014年3月,李某某将该房屋出租给王某臣居住,实际由王某臣与亲戚王某栋共同居住。2014年11月25日王某栋倒在该房屋卫生间。经公安机关现场确认,王某栋已经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王某栋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80%,有关医学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现场勘验,该房屋的卫生间位于房屋西北角,没有独立的窗户,卫生间内安装有燃气热水器,该热水器没有排气管,上面有红色字体标注“安装热水器时必须安装排气管,因残留在室内的废气有致命的危险”。蓝色字体标注“严禁安装于浴室及密封室内”。

王某栋的父母王某军、刘某某、妻子徐某某、子女王某燕、王某硕提起诉讼,要求房屋所有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出租人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内的设施符合安全及正常使用条件。本案中,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栋系在涉案房屋内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李某某将房屋出租从事经营活动,而室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排气管,卫生间也没有独立窗户,热水器明确注明注意事项,因此李某某提供的出租屋设施存在危及生命健康的不安全因素,对王某栋的死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该热水器没有安装排气管显而易见,王某栋作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判断及自我保护能力,其出入房屋长达八个月,能够认识到该热水器存在的危险性。根据上述情况,王某栋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遂做出(2015)梓地00332号判决:李某某赔偿王某军、刘某某、徐某某、王某燕、王某硕因王某栋死亡遭受的损失570992元的80%即464739.60元。

本案中,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其提供的生活设施不合格;同时王某栋是承租人王某臣的共同居住人,其身份是合法进入者,不存在李某某不知情的转租情形。王某栋进入出租屋是李某某能够预见的,应当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