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载客属于营运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赔

 

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也称网约顺风车,车主将车辆上的空余座位视为一个可以出售的资源,通过手机软件与不特定的乘客联系,将乘客搭载到目的地后收取费用,且在行车过程中可以增加乘客并收取费用,该行为符合营业性用车的特征。车主是自然人,在购买保险时的使用性质一般为家庭自用。因此,网约顺风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往往拒绝理赔。

2015720日,宋某购买车辆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购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其中特别约定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付。之后宋某使用'滴滴打车软件运营,但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和说明。2015815日,宋某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宋某维修车辆费用1310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宋某从事营运拒绝赔付。宋某提起诉讼。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认为,宋某在2015720日购买车辆,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仅有20多天,其自述使用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十余次,该行为明显增加了涉案标的车行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宋某有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对涉案保险车辆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但宋某没有告知,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