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站台因拥挤摔倒受伤, 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月26日,孙某在化春路八方达公交公司904路公交车始发站乘车,当司机将公交车后门打开时,乘客相互拥挤致使孙某摔倒受伤。经诊断:孙某左侧第九、第十肋骨骨折。孙某认为八方达公司有责任保证乘客的安全,应赔偿其全部责任。遂提起诉讼。

八方达公交公司认为,孙某摔倒是其在上车的过程中与他人拥挤所致,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八方达公司只能保障车辆运行的稳定与安全,在站台和上车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能力进行强制性地规范与要求,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房山区法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八方达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管理方,应当妥善管理、充分维护站内乘车秩序及乘客乘车安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孙某上车的地点系涉案公交车始发点,事发时乘客较多,司机在车辆停稳后打开后门方便乘客上车并无不当,同时孙某受伤是乘客相互拥挤上车所致,与司机的操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孙某主张司机突然打开车门操作不当,乘客拥挤导致其受伤,八方达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八方达公司对孙某受到的伤害遭受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2015)字第11273号判决:八方达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30%即2020.84元。

经营者或组织者,应该在经营过程中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人身伤害事实,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八方达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引导、维护乘车秩序,应该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