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短暂离开现场不算逃逸, 保险公司不得免赔



2014年6月28日,泽某驾驶轿车行驶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发生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泽某离开事故现场三分钟后折返,并报警及联系救护车辆,将赵某送至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泽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不负责任。泽某的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五十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赵某的治疗损失为83269元。泽某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若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存在逃逸的情况,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据此,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支付赵某治疗费10000元,其余费用拒绝赔付。泽某以自己购买的有保险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利益,赵某提起诉讼,要求泽某、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治疗费用73269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泽某事发后在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商业三者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泽某赔偿赵某治疗费73269元。

泽某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泽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无立即停车,但离开后几分钟自行返回现场,并报警后随赵某乘救护车一起前往医院,赵某对此予以认可。故无证据显示泽某存在事故发生后主观上为逃避承担事故责任而逃逸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约定。故原审认定泽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免责的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遂作出判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赵某赔偿73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