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法院可以确定事故责任





2014年8月3日14时,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骑人力三轮车的梁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丁某、孙某在场情况下,程某表示自己有过错,愿意为梁某治疗。随后程某和梁某的儿子潘某乘坐梁某亲戚的车辆将梁某送到医院治疗,程某电话联系其妻子让其送2000元钱,作为梁某的治疗费用。之后潘某、程某及程某之妻找到王某,确认程某与王某有亲戚关系,程某及其妻子表示愿意为梁某治疗。梁某及其家人未报警处理该事故。程某及其妻子离开。2014年8月4日梁某联系程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程某不承认与梁某发生交通事故。潘某报警。2014年8月8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对程某、梁某进行了询问,程某否认与梁某发生交通事故,认为自己停车时与梁某相距很远;梁某陈述程某从后边撞上其车辆,导致其从车上摔下来受伤。8月3日,交警部门对辆车是否接触进行鉴定。结论为:梁某三轮车前轮泥瓦后端有新鲜细条形刮擦痕迹,右轮轴有粉白色附着碰擦痕迹,两侧挡板后侧部位有红色漆片脱落痕迹,程某摩托车上无对应反映,同时也未发现可疑撞击点或刮擦痕迹,在人力三轮车尚未发现摩托车轮胎碰擦的对应痕迹。8月19日鉴定部门出具检测意见:未发现两车互相接触刮撞的痕迹。8月26日交警部门以无法证明程某摩托车与梁某三轮车相撞,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证明。

梁某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用14612.64元。程某的摩托车未入户,没有购买交强险,无摩托车驾驶证。

双方为梁某的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梁某提起诉讼,要求程某赔偿损失。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认为:1、程某、梁某均认可梁某摔伤后二人发生争执时,有丁某、孙某在场;而丁某、孙某庭审中证明程某在纠纷现场认可其有过错,愿意为梁某治疗;2、梁某、程某均认可程某与梁某家属将梁某送到医院治疗,且程某安排其妻子送2000元钱为梁某缴纳了治疗费用。3、按照常理双方为事故原因发生纠纷时,应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程某为证明自己清白应该报警,但其未报警,梁某家属到场后与梁某家属将梁某送到医院治疗,梁某家属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时未予拒绝,反而在无钱的情况下要求其妻子送钱;4、程某妻子到医院后对梁某家属要求付医疗费未予拒绝,交费后也没有报警,而是找到王某证实其与王某有亲戚关系。5、王某证明程某曾承认其有过错愿意支付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梁某家属才让程某及其妻子离开。6、综上,梁某的主张,有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与程某的行为结合,符合证据优势盖然性标准,具有相对合理性,法院应予以确认。

因该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对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按照有关规定,程某驾驶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应尽注意观察、谨慎驾驶的义务,程某无法证明梁某有过错,应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遂判决: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梁某各项损失18091.14元。

程某不服,提出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