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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在京召开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我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赵继明参加会议,会议由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正友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杜军、骆勇、书记员孙亚菲出席会议,听取来自各个省、市的委员们提出的建议。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共15条,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费用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内容涉及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及费用支付、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追加分配时管理人的指定、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履职费用、破产前费用问题、破产费用清偿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税费免除等。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位律师委员逐条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各位在破产实务中的一线从业律师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和各自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宝贵意见,对此征求意见稿的补充和完善有重要作用。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三月就《破产法司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致函全国律协征求意见,我所高级合伙人兼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委员会主任尹正友、副秘书长赵继明组织此次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参加,听取意见。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委员会将进一步搜集律师意见,整理汇总后将以全国律协的名义提交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