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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欧律所举办《民法典》合同编相关重点部分学习分享会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在2021年7月23日下午,举办学习分享会。由律所副主任焦春雷律师给大家分享《民法典》合同编法条释义和实务处理中的重要问题。



焦春雷律师本次分享会内容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  立法背景

我国《民法典》遵循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典编纂通例,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设总则、分则的层次结构。《民法典》共1260个条文共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贵为第三编的《民法典》合同编共计526 个条文,几乎占据了整个《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这 500 多个法条既有对实施了20多年《合同法》的继承,也可以看到对它的反思,更有与时俱进的创新。



第二部分  立法变迁

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民法典》将《合同法》关于合同保全的条款单列并细化,整合成“合同的保全”专章,以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此次《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完善了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情势变更原则 ”

新冠疫情带来的合同不能履行到底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引起了广泛讨论和分析。《民法典》以过往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参照基础,在合同编第四章的五百三十三条通过一、二两款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保证方式回归“从前”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变了我国长久以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的惯例,显然更为合理,连带保证人由于没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比一般保证要更为严苛,因此,不应采取推定方式区分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明确(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由非违约方享有,这样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减少道德风险,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也有利于防止违约方从合同解除中获利,更好的遵守和落实了民法中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


明确(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由非违约方享有,这样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减少道德风险,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也有利于防止违约方从合同解除中获利,更好的遵守和落实了民法中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



第三部分   结语

焦春雷律师结合个人过往的执业经验,以庭审中举证、质证、答辩等关键环节为重点,对比立法变化前、后的相关条文,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分享了诸多实务经验。同时,焦春雷律师还结合一般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到的劳动纠纷,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为大家分享了在作为以上二者的代理律师执业时的联系和区别,为大家今后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提供了宝贵经验。


      在本次分享会中,多位律师分享了自己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切实问题。通过参会律师的共同研讨和分析,各位律师对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的业务有了更为进一步的认识,在执业水平上有了新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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